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二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曲麗華律師被 告 甲○○
丁○○丙○○戊○○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俊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股票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江 婉 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二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曲麗華律師被 告 甲○○
丁○○丙○○戊○○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俊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股票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江 婉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