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四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乙○○
丙○○被 告 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書記官 劉碧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四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乙○○
丙○○被 告 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