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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保險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丙○○○○○○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日期:200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