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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保險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六八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政男律師複代 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被 告 乙○○即蔡診所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號

戊○○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巷○號十五摟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律師被 告 丁○○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九樓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律師

林世芬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被告乙○○即蔡診所就被告丁○○執行醫療行為期間所請領之醫療費用,及前合法請領者分別為若干金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

裁判案由:返還醫療費
裁判日期:200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