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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婚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台北市○○街○○○巷舉行公開結婚儀式宴請賓客,夫妻感情原本融洽,惟被告自婚後第三天起即陸續取走全部嫁粧返回娘家,雖經勸告後返家,仍不斷出走,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出走後迄未返家,雖經催告履行同居無效,經調解亦不成立,被告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結婚請帖、存證信函、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㈠、原告自兩造訂婚後,即不斷向被告吵鬧要求索回聘金,被告不予理會,而結婚當日原告又向被告重提返還聘金乙事,並恐嚇稱「如不退回聘金,日後不會有好日子過。」,致被告心生畏懼,嗣原告即不斷以此事對被告吵鬧,致被告受有精神上之虐待。

㈡、被告因無法忍受原告之虐待,乃返回娘家,原告即常帶人上門吵鬧,甚至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八十八年二月。五月間三次分別在夜間偷偷前往被告娘家毀損門窗、噴灑油漆、硫酸,被告已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署)提出告訴偵辦中。

㈢、又原告前曾無端向台中地檢署以被告詐欺為由提出告訴,其內容無非係要求被告返還聘金,被告亦告以祇要離婚可以答應其要求,原告並同意扣除前述毀損所造成之損害,足證原告確有前述毀損之犯行,然原告嗣後又反悔不辦理離婚手續,而被告被訴詐欺乙事業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可知原告非要維持兩造之婚姻,而係其所稱之新台幣(下同)四十二萬元聘金,被告遭原告如此虐待及汙辱,無法再與原告同居。

三、證據:提出照片、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四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台中地檢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三0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四號、台北地檢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二七八號詐欺案偵查卷。

理 由

甲、程序方面:按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民法第一千零二條亦著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與其同居,因兩造係在台北市○○街○○○巷口設宴舉行婚禮,被告婚後即與原告同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二個月(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筆錄),雖嗣後被告返回台中縣○○鎮○○里○○○路○號娘家居住,惟仍應以台北市○○街○○○巷○號三樓為兩造共同之住所,依上開規定,本件履行同居之訴,應專屬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離家出走,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結婚證書一件附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二、至被告辯稱原告自訂婚後起即不斷對伊吵鬧欲索回聘金,婚後亦然,伊因不堪原告精神上之虐待,遂返回娘家居住,詎原告竟多次帶人上門吵鬧並毀損伊娘家門窗,又為索回聘金向台中地檢署以伊詐欺為由提出告訴,嗣經該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伊遭原告如此虐待及汙辱,無法再與原告同居等云云,非惟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亦自承無法證明原告向其索回聘金之事實(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筆錄),況被告自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返回娘家後未再與原告同居,而原告係在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始具狀向台北地檢署告訴被告涉有詐欺罪嫌,並非結婚之初即提出告訴,業經本院調閱台中地檢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三0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四號、台北地檢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二七八號詐欺案偵查卷查明屬實,顯見被告離家出走與原告提出詐欺告訴非屬同一事由,且二者期間相差一年四個月餘,被告自不能以嗣後發生原告提出詐欺告訴乙事抗辯伊前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有別居之正當事由。另證人李鄭雪雖到庭證稱原告有逼被告還聘金及毀損其住處玻璃云云,惟查證人李鄭雪係被告之母,其所為之證詞難免有偏頗被告之嫌,自不可採;此外,被告復無法舉證證明伊有其他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其上開所辯,洵無足取。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為民法第一千零一條所明定。被告竟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從而,原告本於夫妻關係,據以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競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曾秋月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裁判日期:200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