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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家重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被 告 丙○○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 坤 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 寶 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0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