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被 告 丙○○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 坤 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 寶 春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