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生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肆佰貳拾陸萬伍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莊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