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家重訴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重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財產剩餘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蔡健忠

裁判日期:200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