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重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財產剩餘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蔡健忠裁判案由:財產剩餘差額分配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