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簡上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六號

上 訴 人 己○○訴訟代理人 呂松男律師被上訴人 丁○○ 住台北巿興隆路三段一八一巷七弄二之二號

丙○○ 住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乙○○ 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修彥律師

張仁龍律師被上訴人 戊○○○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歐陽漢菁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日期:200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