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簡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十六號

上 訴 人 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慶林企業行即甲○○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張靜女法 官 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0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