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十六號 上 訴 人 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慶林企業行即甲○○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張靜女法 官 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柯月英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