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十樓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十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官 曾部倫法官 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B書記官 林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