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丙○○
送達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本院新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三三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廢棄。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上訴人係向被上訴人買受BATA CAM三十捲及版權之授權,總價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並簽發面額各為三十萬元之支票二紙用供清償價款,嗣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現金八萬二千元,實僅積欠貨款五十一萬八千元未為清償,嗣因被上訴人未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僅交付BATA CAM二十九捲,而新聞局之審查合格證明書亦只交付十幾件,且BATA CAM內容亦與新聞局核准之節目內容不符,上訴人已於八十七年三月間電話告知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契約,並請求取回系爭票據,當時是約定全部交完上訴人始清償貨款,一部交付則不用全部交付貨款,被上訴人未依約履行,上訴人自無須給付約定價款。
三、證據:提出收據、支票領用單、BATA CAM錄影節目明細、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陳情書等件及BATA CAM二十九捲、VCD三片為證,並聲請函查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之真偽及鑑定系爭二十九捲BATA
CAM 錄影節目內容與經行政院新聞局就審查合格同名稱之錄影節目內容是否相同。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其到庭聲明、陳述如下:
一、聲明:駁回上訴。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上訴人用系爭兩張票金額共計六十萬元付款,當時是約定在八月八日前將相關母帶封面、授權書、合格證書交給上訴人,如果交付有遲延情事,票款清償期也要往後延,但是我沒有給付遲延的情事。上訴人在跳票之後,仍然在發行錄影帶,可見並沒有授權的問題。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主張執有上訴人簽發之八十八年九月廿日及八十六年十月廿九日,以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各為元三十萬元之支票二紙,詎於八十七年五月廿六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促上訴人履行票據發票人之付款責任等情;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係因向被上訴人買受BATA CAM三十捲及版權之授權,總價六十萬元,始簽發面額各為三十萬元之支票二紙用供清償價款,嗣上訴人業交付被上訴人現金八萬二千元,實僅積欠貨款五十一萬八千元未為清償。其後因被上訴人未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僅交付BATA CAM二十九捲、新聞局之審查合格證明書亦只交付十幾件,且BATA CAM內容亦與新聞局核准之節目內容不符,故上訴人已於八十七年三月間電話告知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契約,並請求取回系爭票據,上訴人無須給付約定價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定有明文,又「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亦揭示甚明,而此項普通訴訟程序之規定,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而查,本件被上訴人前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聲請本院對上訴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一二一七四號聲請事件受理,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核發支付命令在案,而該支付命令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送達上訴人收受,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始對之提出異議各節,有聲請發支付命令狀、送達證書及聲明異議狀附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一二一七四號支付命令事件卷(第三頁、第一一頁參照)及原審卷(第三頁參照)可稽,是本件上訴人提出異議之日距支付命令送達之時,顯已逾二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從而,揆諸首揭法條,原審法院本應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異議,竟疏未注意及此,遽對不存在之訴訟為實體審認,其訴訟程序,難謂無重大瑕疵,是上訴人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即難謂無理由。惟此項訴訟程序之重大瑕疵,於兩造之審級利益並無影響,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之規定,逕行廢棄原判決。惟本件訴訟程序,究係肇因於上訴人提起不合法之異議,非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酌情本件訴訟費用自應全部由上訴人負擔。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林勇如
法官 黃炳縉法官 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