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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周雲清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書記官 林秀妙

裁判日期:200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