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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九號

原 告 正瑞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賴金葉右原告與被告臺灣奇異家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叁萬叁仟零柒拾貳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肆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原告雖繳納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尚欠繳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金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裁判日期:200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