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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 蓓 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陳 素 卿

裁判日期:200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