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邱六郎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東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裁判日期:200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