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陸拾元,折合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裁判日期:200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