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光集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