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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七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右德建築有限公司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裁判日期:200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