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亞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乙○○間因給付股東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書記官 林秀妙

裁判案由:給付股東紅利
裁判日期:200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