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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九四號

原 告 甲○○

丙○○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乙○○間因變更債務人名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止以原告名義所欠台灣土地銀行之貸款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變更債務人名義
裁判日期:200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