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銓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裕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松宜五金油壓有限公司間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零壹佰陸拾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肆萬零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肆佰零壹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