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折合銀元壹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拾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