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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文 聞律師

紀舒青律師李汶哲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撤銷協議書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撤銷該協議書所得獲得之客觀利益價額。

二、臺北市○○路○段○○○巷○弄○○號五樓房屋之房屋及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若有設定抵押權或貸款者,其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及貸款資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書
裁判日期:200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