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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文 聞律師

紀舒青律師李汶哲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撤銷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折合銀元叁拾壹萬玖仟零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玖拾壹元,折合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書
裁判日期:20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