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九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廖文彭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