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原 告 啟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小申右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電腦中心間返還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萬零叁仟捌佰捌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陸萬柒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伍萬玖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0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