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原 告 啟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小申右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電腦中心間返還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萬零叁仟捌佰捌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陸萬柒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伍萬玖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