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貳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黃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