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甲○○
乙○○被 告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八樓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複 代理人 周文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B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