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六號 原 告 丙○○ 乙○○己○○甲○○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