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六號
原 告 丙○○
乙○○己○○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新越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六號
原 告 丙○○
乙○○己○○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新越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