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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一號

原 告 乙 ○ 籍設台北市○○街○○○巷○○弄○○號四樓

現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二六六巷八弄臨六號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律師被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蔡靜玫律師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號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伍萬玖仟叁佰陸拾元,折合銀元伍佰捌拾伍萬叁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捌仟伍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肆拾元,尚不足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裁判日期:200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