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四號
原 告 德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峰達工程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住板橋市○○路○段○○號二六樓
江肇欽律師 住板橋市○○路○段○○號二六樓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B1法定代理人 乙○○ 住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號六、七樓及地下一樓
丁○○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