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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1430號

抗告人 劉毓璽上列抗告人與當事人甲○○、勁報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89年6月29日、89年7月19日所為證人罰鍰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開庭前,因臨時有要事出國,詎料於返國時因適逢旺季,各航空公司皆屬客滿之狀態,故無法於開庭當日返回國內,非屬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抗告人擔任訴外人曹啟泰之助理以及伉儷傳播公司負責人,負責節目之錄製、外製、協調等工作,工作特質與一般人工作性質不同,不能僅因抗告人一人未到而影響全部節目之錄製、攝影,而節目之安排以及錄製,均必須在至少一個月前即確定,抗告人先前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往往不到一星期時間即必須出庭,抗告人要更動錄製時間,已不可能,為此特請審酌抗告人特殊工作性質,將原裁定撤銷等語。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