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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戴端娜律師複 代理人 戴金佩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五樓之四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弄○號

乙○○ 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明山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0-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