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戴端娜律師複 代理人 戴金佩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五樓之四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弄○號
乙○○ 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明山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