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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己○○

盛豐行有限公司兼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市○○道○段○○○號一樓原 告 酒倉菸酒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市○○道○段○○○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市○○道○段○○○號一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庚○○ 住台北市市○○道○段○○○號

辛○○ 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三被 告 夢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號六樓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號六樓

甲○○ 住台北市○○○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裁判日期:200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