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
原 告 正瑞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賴金華訴訟代理人 丙○○
乙○○呂達勇律師被 告 台灣奇異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