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八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八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