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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八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
裁判日期:200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