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七號
原 告 二塊四凡而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複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同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之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確認同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志公司)對被告有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萬七千九百六十八元之債權存在
二、陳述:
(一)訴外人同志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因承攬被告即第三債務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民公司)環保專業工程處之台南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管線及閥類工程(下稱該新建工程),而向原告訂購管件材料乙批,貨款合計一百四十五萬元,雙方訂有管件買賣合約書足憑,訴外人同志公司並簽發本人為發票人,付款人為大眾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號,票號各為WV0000000、WV0000000,票載日期均為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面額各為五萬八百一十元、一百二十七萬零九百七十三元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竟均未獲付款,訴外人同志公司既為系爭債務(一百三十二萬六千七百八十三元票款部份)之發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負償還票款及其利息之責任。另原告尚有同批貨款二萬九千七百元,營業稅額一千四百八十五元,合計三萬一千一百八十五元未受清償,原告得主張買賣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訴外人同志公司給付該貨款,至前項一百三十二萬六千七百八十三元票款部份,原告亦得依貨款請求權請求訴外人同志公司給付貨款,二者請求權競合。從而,原告對訴外人同志公司尚有債權一百三十五萬七千九百六十八元未受清償。
(二)原告就訴外人同志公司對被告之承攬報酬即工程款、履約保證金、保固金等債權,為實施保全程序,經鈞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全黃字第一二三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發有執行命令,禁止訴外人(即債務人)同志公司收取對被告即第三債務人榮民公司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詎被告隨之具狀陳明:「債務人同志公司:::目前留有保留款約一百六十餘萬元及履約保證金三百八十餘萬元:::,惟依雙方契約之規定保留款需俟工程完工並經驗收合格後始予發還,因此目前債務人對聲明人並無請求給付之權利,換言之,尚無工程款可資領取:::」等語云云資為聲明異議,而經鈞院八十九年六月八日通知原告,原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認被告聲明不實而提呈本訴。添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訴外人同志公司與被告之新建工程承攬契約,其報酬之給付,係依工期分部完工給付,是否通過完工驗收,不過係其報酬尾款給付之期限約定。被告自不得以訴外人同志公司尚未經驗收,而謂其承攬報酬請求權尚不存在,是被告據以聲明異議自不足採。添
2、民法第四百九十條就承攬報酬給付之時期,須俟工作之完成,係採所謂後付主義,僅就報酬給付之時期而為規定,與其請求權何時發生或如被告所稱以正式驗收合格為停止條件,要屬二事。按報酬債權是否於承攬契約成立之同時發生,學者通說係採肯定說,即認報酬之給付雖在工作完成之後,但報酬債權之發生卻在工作完成前,亦即於承攬契約成立之同時發生。又按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或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及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不能於約定期限完成或未定期限經過相當期限而未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之規定可知,均不以承攬人完成工作或修補瑕疵完成,其報酬請求權方始發生,而依上開法條文義所示,縱承攬人未修補瑕疵或未完成工作,定作人僅得請求減少報酬。易言之,該承攬報酬請求權,依前所述,應於契約成立時即已發生。退步言,縱須經驗收,亦僅以不合格為解除條件,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方溯及消滅,自始不發生,或如上開法條所規定之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綜上所陳,被告徒以訴外人同志公司對其之工程保留款等債權,於正式驗收前尚未生效為置辯,顯非的論。
3、訴外人同志公司與被告間之債權金額多寡,為彼等間法律關係之重要內容,且涉及原告得受償之範圍。被告既對訴外人同志公司與其間之債權數額爭執,原告對此自有訴請確認之必要,雖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經法院判決確認,得除去其不妥之狀態者,始得謂之,惟原告訴之原因事實,僅就訴外人同志公司對被告已確定債權、保留款請求確認,並非行使,而被告亦無照該債權數額給付之虞,且本事件僅屬保全程序之債權人對第三人訴訟,祗在保全將來強制執行,尚不生清償之問題,故尚難謂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證據:提出管件買賣合約書影本乙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二紙、營業人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影本乙紙、鈞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全黃字第一二三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執行命令影本乙份等件為證。添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一)工程保留款與履約保證金等為附停止條件之債權,而非附期限之債權。本件原告起訴意旨雖稱:工程報酬之給付,係依工期分部分完工給付,是否通過驗收,不過係其報酬尾款給付之期限約定云云。惟查,工程保留款與履約保證金債權發生之要件,須視承攬人即訴外人同志公司施作工程是否經被告驗收完成或符合其他工程合約所約定事項(如完成提供保固之程序)為斷,並非一定期間之經過,訴外人同志公司即得對於被告主張給付或返還該工程保留款與履約保證金。訴外人同志公司留存於被告之保留款與履約保證金等,既以正式驗收合格及辦妥保固保證等其他契約所定事項為停止條件,則在此等條件未成就前,訴外人同志公司對於被告之保留款返還請求權或給付請求權等債權尚未生效。原告主張該等債權係附期限債權云云,顯有誤解,而不足採。
(二)被告與訴外人同志公司間「中正國際機場第二期航站大廈建築工程道路及景觀部分照明工作」及「五股工業區勞工活動中心興建工程臨時水電設備工程」合約雖完工,然因尚未驗收,且未經訴外人同志公司提供保固切結,又訴外人同志公司之施工有無缺失應修補,以及修補數額如何,均未可知,再訴外人同志公司於其他尚未完成之工程,尚有遲延罰款之問題,故前開二工程雖完工,然訴外人同志公司是否得請求返還保留款,或得請求之數額如何,因涉及被告與訴外人同志公司間之債權債務牴銷事宜,尚須待全部總結算後方能得知。
(三)原告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退萬步言,縱認本件如原告所稱,訴外人同志公司對於被告之保留款與履約保證金債權已存在,只是尚不得請求給付,則被告既已在呈予鈞院民事執行處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聲明異議狀中,陳明訴外人同志公司對於被告尚有保留款一百六十餘萬元及履約保證金三百八十萬元,則其合計顯已超過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債權數額,原告就此提起確認訴訟,顯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證據:提出被告與訴外人同志公司間「中正國際機場第二期航站大廈建築工程道路及景觀部分照明工作」及「五股工業區勞工活動中心興建工程臨時水電設備工程」合約二份影本等件為證。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同志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與其訂立管件買賣契約,其已依約履行完畢,惟訴外人同志公司仍積欠其貨款一百三十二萬六千七百八十三元尚未支付,遂聲請對訴外人同志公司為假扣押,並聲請就訴外人同志公司對被告之債權為扣押命令,均經本院核准在案,詎被告竟以訴外人同志公司之報酬請求權因系爭工程未經驗收合格致尚未確定發生為由而對該扣押命令聲明異議,惟查訴外人同志公司承攬被告之系爭工程,訴外人同志公司對被告之承攬報酬債權於承攬契約成立時即已發生並存在,是被告之異議內容顯不足採,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被告則以其已在呈予本院民事執行處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聲明異議狀中,陳明訴外人同志公司對於被告尚有保留款一百六十餘萬元及履約保證金三百八十萬元,則其合計顯已超過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債權數額,原告就此提起確認訴訟,顯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且訴外人同志公司留存於被告之保留款與履約保證金等,既以正式驗收合格及辦妥保固保證等其他契約所定事項為停止條件,則在此等條件未成就前,訴外人同志公司對於被告之保留款返還請求權或給付請求權等債權尚未生效等語置辯。
二、按法律關係之存在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九二二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訴外人同志公司有一百三十五萬七千九百六十八元之債權,而以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臺本院民事執行處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北院文八十九民執全黃字第一二三0號執行命令禁止訴外人同志公司收取對被告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被告亦不得對訴外人同志公司清償,被告收受上開扣押命令後具狀聲明異議,是原告能否就訴外人同志公司之債權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仍陷於不確定之狀態,其私法上之地位即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其對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前揭判例,應認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與訴外人同志公司訂立管件買賣契約,其已依約履行完畢,惟訴外人同志公司仍積欠其貨款一百三十二萬六千七百八十三元尚未支付,原告乃依法聲請假扣押訴外人同志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履約保證金、保固金債權,被告於收受該扣押命令後聲明異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管件買賣合約書影本乙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二紙、營業人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影本乙紙、本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全黃字第一二三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執行命令影本乙份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訴外人同志公司留存於被告之保留款與履約保證金等,既以正式驗收合格及辦妥保固保證等其他契約所定事項為停止條件,則在此等條件未成就前,訴外人同志公司對於被告之保留款返還請求權或給付請求權等債權尚未生效等語。惟按依據承攬之規定,定作人係於承攬契約成立時即對於承攬人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亦即承攬人之報酬債權,係於承攬契約成立時即已發生並存在,僅不過須於工作交付或完成時,始得要求定作人清償而已(民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參照)。易言之,該承攬報酬債權僅係在給付上附有條件,對於該債權之是否得為執行標的,並無影響,此觀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自明。至被告另辯稱工程雖已完工,然因尚未驗收,且未經訴外人同志公司提供保固切結,又訴外人同志公司之施工有無缺失應修補,以及修補數額如何,均未可知,故訴外人同志公司是否得請求返還保留款,或得請求之數額如何,尚須待全部總結算後方能確認等語,然查上開事由僅係訴外人同志公司對於被告在行使報酬請求權時,得否主張抵銷之事由或請領條件是否成就而已,對於訴外人同志公司於承攬契約成立時已取得存在之報酬債權並無影響,是被告上開所辯,殊無足取。再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有履約保證金之存在,惟其對系爭工程保留款為一百六十餘萬元並不爭執,此外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已對訴外人同志公司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或主張抵銷該債權或該債權有其他消滅或不存在之情事,則原告請求確認存在之債權額為一百三十五萬七千九百六十八元,既未逾上開工程保留款之範圍,是原告主張訴外人同志公司對於被告有一百三十五萬七千九百六十八元債權存在之事實,洵屬有據。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確認同志公司對於被告有一百三十五萬七千九百六十八元之債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