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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原 告 丙○○原 告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住台北市○○區○○路五段八一之一號原 告 丁○○○ 住台北市○○區○○路五段七九之一號被 告 台北地方法院 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黃文圞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號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0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