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被 告 丙○○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所訂開發信用狀約定書第十四條明定兩造就該約定事項涉訟時,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有該約定書附卷可稽。雖原告依被告住所地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異議,即已視為起訴。又原告所在地為新竹市○○路○○○號,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轄區,爰依兩造之管轄合意,以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