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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9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七五號

原 告 首都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景園中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林毓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玖萬伍仟叁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