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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3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明業聯合法律事務 所設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退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捌仟玖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伍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返還退貨款
裁判日期:200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