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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3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三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莊端子間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B書記官 林秀妙

裁判日期:200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