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九號
原 告 台灣省第一棉織合作工廠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送達代收人 徐秀鳳律師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零陸萬叁仟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伍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零陸佰叁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尚欠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