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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37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四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被 告 台北市政府 設台北市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國宅處)

丙 ○ ○ ○○○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許高山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款
裁判日期:200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