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3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五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被 告 台北市政府 設台北市○○區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國宅處)

參 加 人 丁○○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0九巷八弄十三號訴訟代理人 許高山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款
裁判日期:200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