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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4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王牌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法定代理人 戊○○法定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子○○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癸○○

壬○○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己○○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裁判日期:200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