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六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瓊滿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