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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4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六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裁判日期:2001-08-20